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一、被告依据《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2340万元整;
二、被告依据《和解协议》支付违约金37260元整(自2019年1月1日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实际金额以清偿之日为准)。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
原告当庭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计算方法为:自2019年1月1日计至2019年3月13日以14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为30240元,自2019年3月14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以2340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前被告侵害原告相关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达成和解。根据《和解协议》: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侵权赔偿金共计2500万元。被告按以下付款计划分期向原告支付:
1、被告于本协议签订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首笔160万元;
2、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支付第2笔140万元;
二、原告于收到被告支付的首笔160万元赔偿金的1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查封与冻结的申请。原告在收到被告支付的首笔160万赔偿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撤回针对被告上述侵权行为提起的所有诉讼、仲裁,并不再就上述侵权行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
三、因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赔偿金,每逾期一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如逾期超过45个工作日,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依据《和解协议》第一条第1款,被告已于2018年11月6日向原告支付首款160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2340万元及违约金(截至2019年3月13日违约金为30240元,之后的违约金自2019年3月14日起以238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58986.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3986.28元,由被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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