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业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以及网络“打赏”现象引起广泛关注,也有未成年人为网络游戏或在线直播平台支付大笔费用,用于充值、“打赏”而形成的纠纷。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款项的,法院应支持。《意见》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民事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行为通通都是无效的。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果说进行与他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如果其监护人不追认,也应该认定无效。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的网络打赏、网络游戏的纠纷,多数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就是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些人在网络进行游戏或者进行打赏时,有的几千、几万,这显然和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基于此,家长请求网络公司退还已经支付出去的相应费用,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最高法新出台的《意见》也是提醒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管教。否则,无论事后维权是否顺利,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指导意见原文链接: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2311/43074/zy43078/Document/1680696/16806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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